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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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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級部門財政撥款

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部門(一級預算單位)

為加強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的管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2013年9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處理、統(tǒng)籌使用、講求績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是指與省級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在預算年度終了尚未支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財政撥款資金包括公共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代管專戶資金和其他財政專戶安排的各類資金。

第四條 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包括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zhí)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zhí)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五條 除經批準的特殊事項外,同一項目的結轉資金最長不超過兩年。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管理。

第六條  省級部門是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第七條 基建資金、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費和中央轉移支付補助形成的結余結轉資金,有具體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未作具體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結轉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 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

第九條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十條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用途的,部門可以在預算執(zhí)行中提出調整使用意見,并報省財政廳審批?;蛘咴诰幹葡乱荒甓炔块T預算中提出調整使用建議,待預算批復后執(zhí)行。

第三章 結余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部門結余資金原則上應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tǒng)籌安排使用。確需在預算執(zhí)行中動用結余資金的,應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部門可以在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tǒng)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

第四章 減少結轉和消化結余資金的措施

第十三條 預算執(zhí)行中,因增人增資等原因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優(yōu)先動用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單位結余資金,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預算執(zhí)行中,部門新增的項目支出應當優(yōu)先從單位結余資金中統(tǒng)籌安排,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沒有主動編入部門預算或者調劑用于部門新增項目支出的結余結轉資金,省財政廳可以視情況予以收回,統(tǒng)籌用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支出。

第十六條 除特殊原因外,結余結轉資金規(guī)模較大或者增長較快的省級部門,省財政將視情況適當縮減以后年度財政撥款預算規(guī)模。

第五章 預算編制階段結余結轉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階段,省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上”預算編制階段。省級部門應當按照省財政廳關于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將預算編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結余資金和需要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主動調整用于下一年度的項目支出,隨部門“一上”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二)“一下”預算控制數(shù)下達階段。省財政廳在審核部門“一上”部門預算建議數(shù)時,同時對部門上報的結余結轉調整建議進行初步審查,并形成部門結余結轉資金調整意見,隨 “一下”部門預算控制數(shù)下達省級部門。

(三)“二上”預算編制階段。省級部門根據(jù)省財政廳下達的結余結轉資金意見,進一步完善細化結余結轉資金的調整方案,隨部門“二上”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四)“二下”預算下達階段。省財政廳將經批準的結余結轉資金調整方案,隨同部門預算批復下達省級部門。

第六章 結余結轉資金的報送及確認

第十八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省級部門應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余結轉資金情況逐級匯總,并對形成結轉或結余資金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于下年3月底前,將本部門上一年度的結余結轉資金情況及有關說明隨部門決算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對部門上報的結余結轉資金進行核實確認,并將核實情況及時通知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部門在結余結轉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省財政廳應當責成其進行糾正,并可以通過調減項目預算、責令繳庫等方式將資金收回省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省級部門可以依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