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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7〕17號)

發(fā)布時間:2017-09-28瀏覽次數:6139

福建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jié)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規(guī)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時間和規(guī)模,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規(guī)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guī)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zhí)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省直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ㄒ唬┮活悤h:省黨代表大會、省黨代表會議、省人代會、省政協全會。

  (二)二類會議:省委全會、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協常委會會議、省紀委全會;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省工商聯召開的換屆會議;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全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

 ?。ㄈ┤悤h:各單位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包括年度工作例會,以及由各單位承辦的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

 ?。ㄋ模┧念悤h: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省直機關會議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二類會議。各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報批。

 ?。ǘ┤悤h。各單位召開的年度工作例會(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認定)應經廳長(局長、主任)辦公會議審批后執(zhí)行,每年不超過1次。其他全省性工作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除年度工作例會外,召開超過50人的其他全省性工作會議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辦理審批手續(xù)。

  (三)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 一、二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二、三、四類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

  一、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其中,二類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2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8%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6%以內。

  第十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yōu)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guī)模,節(jié)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yōu)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tǒng)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guī)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

  二、三、四類會議本地參會人員不安排住宿,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駐會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參會人員以在榕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榕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三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對于未發(fā)生的事項,報銷額度上限應按明細標準進行相應扣減。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一類會議

400

150

100

650

二類會議

360

150

90

600

三類會議

300

130

70

500

四類會議

270

130

5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五條 一、二類會議費在專項經費中列支,三、四類會議費在部門公用經費或相關業(yè)務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費預算單和結算單(格式附后)、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人數、經費開支等在單位內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得安排宴請,不得提供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h審批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ㄈh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ㄋ模h會期、規(guī)模是否符合規(guī)定,會議是否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ㄎ澹┦欠裣蛳聦贆C構、企事業(yè)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h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召開會議的;

 ?。ǘ┮蕴搱蟆⒚邦I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ㄈ┨搱髸h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guī)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ㄎ澹┻`規(guī)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渌`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省直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陡=ㄊ∈≈睓C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