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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我院固定資產管理,促進固定資產科學配置、有效使用和規(guī)范處置,保障各單位(部門)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福建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日常管理辦法》(閩機管綜〔201773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教育廳經費直管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教財〔201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資產日常管理是指對在履行職能或業(yè)務活動中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的固定資產實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資產采購預算和購置計劃、實施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fā)出、維修保養(yǎng)及處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包括國家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自籌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1.土地、房屋及構筑物;2.通用設備;3.專用設備;4.文物和陳列品;5.圖書、檔案;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7.其它。

第四條 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活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二)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三)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用管結合、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院領導擔任,組成人員包括院長辦公室、教務處、財務處、學生管理處、現(xiàn)代技術教育與網絡中心、實訓中心、財務處、后勤管理處(基建辦)、圖書館、公共教學部、團委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后勤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分管資產的后勤處副處長擔任。

第七條  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全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部門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審核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文件,并對管理辦法等制度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

(二)指導監(jiān)督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學院固定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三)研究全院固定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根據(jù)實際需要部署全院固定資產清查工作。

第八條  后勤管理處(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學院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資產管理各項規(guī)定,制定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jù)學院建設的需要,提出現(xiàn)有固定資產優(yōu)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

(三)指導并監(jiān)督學院各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工作;

(四)負責學院固定資產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培訓工作;

(五)負責學院固定資產的總賬管理和儀器設備明細賬管理;參與儀器設備的處置;參與各類固定資產驗收和處置工作。

(六)負責組織全校性的資產清查、統(tǒng)計報告等工作;

(七)組織或參與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工作;

(八)負責籌備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會議工作。

(九)完成院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在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下,根據(jù)資產的類別和功能,分別由相關部門實施歸口管理。各歸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 院長辦公室是學院行政辦公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辦公用房的調配管理;負責學院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用具的調配管理;負責捐贈資產的接收(驗收)與入賬管理。

2. 教務處是學院教室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院教室的調配管理。

3. 學生管理處是學院學生宿舍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院學生宿舍的調配管理及宿舍內部資產日常管理。

4. 現(xiàn)代技術教育與網絡中心是全院性信息化設備、教學儀器設備與軟件類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或參與全院性信息化設備的購置論證、驗收、使用及網絡安全管理等;負責或參與大型軟件類資產的購置論證、驗收、網絡安全管理等;負責學院科研儀器設備的立項審核、購置論證、參與驗收、開放共享、使用與安全管理等;負責學院教學儀器的立項審核、購置論證、參與驗收、開放共享、使用與安全管理等。

5. 實訓中心是學院實驗、實訓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學院實驗、實訓儀器設備及配套系統(tǒng)軟件的立項審核、購置論證、參與驗收、開放共享、使用與安全管理等。

6.財務處是學院資產價值形態(tài)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合理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依據(jù)合法原始憑證及相關審批文件進行資產增減、折舊的賬務處理;協(xié)助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清查盤點;對按規(guī)定處置的資產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稅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負責學院固定資產購置資金預算安排工作。

7. 后勤管理處(基建辦)是學院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在建工程、家具(除辦公家具)及被服裝具等固定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類別設置相應的明細賬;負責學院土地使用的管理;負責學院房屋、構筑物及配套設施的管理(含驗收、接收、入帳、調配、修繕、處置報批及日常管理等);負責學院房屋、構筑物、店面、場地、食堂等資產出租出借報批和進場交易、合同簽定以及出租出借后的日常管理等;負責家具及被服裝具的配置、驗收、入賬、調劑、處置等管理;負責學院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管理,負責學院房產證、土地證的辦理;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負責在建工程的資產管理、竣工驗收以及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的移交;做好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完成土地證、房產證的辦理工作。

8. 圖書館是學院圖書類資產、文物、陳列品類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學院圖書、期刊、資料及數(shù)字資源的歸口管理;負責全院圖書類固定資產的驗收、明細賬管理工作;負責文物、陳列品的接收(驗收)、入賬、保管等管理工作。

9.公共教學部是學院體育設施、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院體育設施和設備的管理,負責全院體育設備的配置、驗收、入賬、調劑、處置等管理。

10.團委是學院文藝設施、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院文藝設施和裝備的管理,負責全院文藝裝備的配置、驗收、入賬、調劑、處置等管理。

以上歸口管理部門若因機構改革等原因發(fā)生變更的,由變更后承擔其主要職責的部門繼續(xù)承擔歸口管理固定資產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部門)是學院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行政領導負責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配備專責資產管理員,將每項資產落實到具體使用地點、具體保管人和具體領用人。資產管理員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人員變動時要填寫資產管理工作交接清單,由本單位(部門)行政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變動手續(xù)。交接手續(xù)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變動和交接情況報后勤管理處備案。

各使用單位(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和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有關文件,組織制定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的配置、預算申請、申購、驗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的賬、物管理,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調撥、報廢及有關報廢品保管,提出固定資產調劑、使用和處置意見;負責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使用效益評價,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負責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的保管、維護保養(yǎng)、維修,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

(五)負責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上繳有償占用學院固定資產的應繳費用;

(六)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及后勤管理處報告固定資產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改進意見。

第三章  固定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配置是指根據(jù)履行職能和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通過購置、建設、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配置資產應當以本單位(部門)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yè)發(fā)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本單位(部門)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與學院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yōu)化資產結構;

(四)節(jié)能環(huán)保,國產優(yōu)先。

第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應嚴格控制固定資產配置,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對沒有規(guī)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并結合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采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學院通用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單位(部門)根據(jù)履行職能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依據(jù)資產配置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shù)量、性能,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制定本部門(單位)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五條  納入學院配置計劃的固定資產購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屬于資產使用單位自行采購的,應按照學院采購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依規(guī)采購,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配置堅持調劑優(yōu)先,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建)。

第十七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yōu)化資源配置,建立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資產調劑的范圍:

(一)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低效運轉、利用率低的資產;

(三)長期閑置的資產;

(四)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閑置不用的資產;

(五)實施處罰沒收的資產;

(六)其他需要調劑使用的資產。

第十八條  學院固定資產調劑,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院內本部門內部資產調劑:由領用人在學院資產管理系統(tǒng)中提出申請、本部門資產管理員審核后報本部門領導審核、分管院領導審批。

(二)院內跨部門資產調劑:由資產調出部門在學院資產管理系統(tǒng)中提出申請、調入部門同意接收、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資產管理員審核后報部門領導審核、分管院領導審批。

(三)與外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

1.土地、房屋、車輛及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其他資產調劑,由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定調劑方案,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通過,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2.除土地、房屋、車輛外,批量價值400萬以上(含400萬)至50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調劑,由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定調劑方案,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通過,報省教育廳審批。

3.除土地、房屋、車輛外,批量價值40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調劑,由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定調劑方案,按照以下審批權限報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廳和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1)批量價值300萬元(含300萬元)至400萬元,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后,報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2)批量價值3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含100),報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3)批量價值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購置(建)和調劑的資產,由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按現(xiàn)行政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guī)定及時入賬,確定為固定資產加以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固定資產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固定資產的使用是指學院資產自用和出借、出租等行為,以及學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歸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優(yōu)化資產驗收入庫、賬卡登記、領用交回、保管維護、使用變更和損失賠償?shù)葮I(yè)務流程,加強資產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歸口管理部門對所管轄及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編制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之前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及時處理資產損益,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歸口管理部門要嚴格推行軟件正版化,建立軟件資產賬卡,規(guī)范軟件資產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應用軟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確認為固定資產;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按規(guī)定將學院經營性資產納入集中統(tǒng)一監(jiān)管,并依法依規(guī)代表學院做好經營性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在不影響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辦理審批手續(xù)。未經審批,不得對外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不得對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單位公有住房管理文件和學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原已出租的租賃期屆滿后或長期閑置且近期內無法調配使用的舊辦公用房,經批準轉變用途后可按經營性資產進行管理并繼續(xù)對外出租。

第二十七條  學院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下列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1. 土地、辦公用房;

2.單位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其他房產(學院用于對內服務保障的食堂、餐廳除外);

3. 除土地和房產外,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含)的其它資產;

4. 具有融資性質的資產。

(二)除土地、辦公用房外,下列固定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后,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教育廳審批。

1.年出租底價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或單位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房產;

2.單位價值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至200萬元以下的其它資產;

3.屬于省機關管理局審批權限且已獲得批準通過的資產出租事項,在國家機關政策沒有變化的前提下,租賃期屆滿后需要繼續(xù)出租,且出租期限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內和招租方式保持不變的。

(三)下列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制訂實施方案后,由歸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審批權限報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廳和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1.下列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報固定資產委員會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

1)對內服務保障的食堂、餐廳出租出借。

2)除土地、房產外,單位價值30萬元(含30萬元)至1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

3)除土地和辦公用房外,年出租底價30萬元(含30萬元)至300萬元以下或單位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至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產。

2.下列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報歸口管理部門的分管院領導審批。

1除土地、房產外,單位價值30萬元以下(不含)其他資產;

2)除土地和辦公用房外,年出租底價30萬元以下(不含)或單位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其他房產。

第二十八條  按規(guī)定進行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時,原則上應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招租底價,確保出租過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九條  土地和房產出租、單項年出租底價達到一定金額的其他各類資產出租、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進場交易的情形等均應根據(jù)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單項年出租底價未達單項年出租底價未達到進場交易要求,自行組織交易的,歸口管理部門應按照制定的相應歸口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出租交易方式,依法公開自主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拍賣、招標代理等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年的,應報省教育廳、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學院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影響學院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歸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將對外投資方案提交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機關管理局審批。未經審批,不得對外投資。

第三十二條  學院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應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加強風險管控和收益監(jiān)管,并在國有資產年度統(tǒng)計報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條  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院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調劑利用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后勤管理處(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歸口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固定資產配置和表彰的重要依據(jù)。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六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院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固定資產的無償調拔(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以及對外捐贈等。

第三十七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fā)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不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資產;

(七)因組建臨時工作機構、召開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未經審批,不得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下列固定資產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共同商定實施方案,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1. 土地、房屋和車輛處置;

2. 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含)的其他資產處置(不含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國有資產報廢)。

(二)除土地、房屋和車輛,批量價值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至500萬元的資產處置(不含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國有資產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共同商定實施方案,經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除土地、房屋和車輛,下列固定資產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后勤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共同商定實施方案,按下列程序核批后,核批文件抄送教育廳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1. 批量價值300萬元(含300萬元)至40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不含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國有資產報廢),報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批。

2. 批量價值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國有資產報廢、批量價值30萬元至300萬元(不含)的其他資產處置,報學院固定資產委員會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

3. 批量價值300萬元以下的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國有資產報廢、批量價值30萬元以下(不含)的其他資產處置,報歸口管理部門的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和成立臨時工作機構等購置的固定資產,由主辦部門在會議、活動結束或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處置權限報經審批后處置。未經審批,主辦部門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并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十一條  處置固定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采取拍賣、招投標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歸口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出售學院國有資產時,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開自主委托產權交易、拍賣、招標代理等機構進行公開交易。資產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暫停交易并報資產處置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xù)進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報廢的電器電子設備,按《福建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統(tǒng)一定點回收處理。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復印機等資產,按國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設備定點銷毀單位處理,嚴禁進場交易或自行處置。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按照審批流程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取得的收益交學院財務,納入學院預算,統(tǒng)一核算。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售、置換固定資產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將固定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六)涉及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yè)的;

(七)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將學院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無償調撥(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固定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機關管理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當代表學院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獨立執(zhí)業(yè)行為。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核準;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的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其他固定資產評估項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jù)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財政廳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tǒng)一組織的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固定資產出現(xiàn)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改變,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六)上級主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除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省財政廳組織資產清查外,學院組織開展的全面資產清查工作,應當向省教育廳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說明資產清查的原因,明確清查范圍和基準日等內容,經省教育廳同意立項后,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報告主要包括工作報告、清查報表、專項審計報告、證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備查材料等內容。具體實施按照現(xiàn)行《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產權界定、資產登記與糾紛調處

五十一條  學院固定資產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

(一)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yè)的;

(二)利用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發(fā)生合并、分立、資產轉讓等涉及產權變動的;

(四)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產權界定工作的;

(五)上級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產權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產權產籍管理,妥當保管相關實物資產的購置憑證,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以及車船和其他有權屬登記要求的資產權屬登記及其相關產權轉移或變更。

第五十三條  學院在規(guī)范各類產權產籍管理的基礎上,依據(jù)國有資產年度報告開展產權產籍登記申請,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產權登記。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及其分布、主要資產實物量及其使用情況;

(四)單位經營性資產情況,包括對外出租、出借資產和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代表學院按照以下規(guī)定及時進行產權登記:

(一)學院新設立的,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學院發(fā)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學院因依法撤消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等情況。定期對歸口管理的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學院職工崗位變動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第五十七條  學院資產發(fā)生產權糾紛的,事發(fā)單位要及時報告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報批,并代表學院處理產權糾紛。

(一)學院與其他國有單位之前發(fā)生產權糾紛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制訂解決方案,報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教育廳或省機關管理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省政府處理。

(二)學院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制訂解決方案或處理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議或院黨委會審定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并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后,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資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學院使用“資產管理系統(tǒng)”完成全院固定資產報表工作以及對設備類與家具類資產入賬、調撥、處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動態(tài)管理。同時,依托機關事務工作業(yè)務服務支撐系統(tǒng)(非經營性資產管理平臺),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tài)”的固定資產基礎數(shù)據(jù)庫。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數(shù)據(jù)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jù)。

第五十九條  學院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報告),是指年度終了,根據(jù)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的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撰報送的反映學院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學院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資產報表分為單戶報表和匯總報表兩類。資產報表填報說明是對資產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包括:對數(shù)據(jù)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對數(shù)據(jù)審核情況的說明;對賬面數(shù)與實有數(shù)、賬面數(shù)與賬務會計報表數(shù)據(jù)差異情況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產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jù),各歸口管理部門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院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情況分析,包括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與學院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yè)發(fā)展相關的主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情況,固定資產收益規(guī)模及其管理情況;

(三)資產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經驗;

(四)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六)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條  年度終了,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的材料須經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后交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單位(部門)要按照歸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填報國有資產相關報表,應做到數(shù)據(jù)真實準確,內容詳實完整;表內數(shù)據(jù)、表間數(shù)據(jù)、本期與上期數(shù)據(jù)、資產與財務數(shù)據(jù)應當相互銜接。各單位(部門)所提供的國有資產數(shù)據(jù)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負責,提供的數(shù)據(jù)經各歸口管理部門核實匯總后于次年年初報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一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內容及評分標準對上一年度歸口資產管理績效進行自評,填報《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表》,撰寫自評報告,并將自評材料報送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各單位(部門)應按照歸口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資產管理績效考評工作。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切實履行固定資產管理職責,維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在固定資產管理決策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廉政建設有關要求,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確保固定資產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情況作為院內巡察和院內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歸口資產管理責任定期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檢查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十四條  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是一項互相協(xié)調、互相配合的系統(tǒng)工程。各單位各部門從資產配置計劃、購置、保管、使用、處置等都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對在管理和使用固定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院將給予表彰。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在固定資產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計劃、超標準配置資產;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規(guī)定配置資產;

(三)拒絕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或處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

(五)擅自對外投資或提供擔保;

(六)不按規(guī)定上繳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

(七)報送、公布虛假資產信息或不按規(guī)定報送資產報告;

(八)干預評估、交易機構獨立執(zhí)業(yè)或向評估、交易機構提供虛假資料;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級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文件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歸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通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制訂或修訂歸口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報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八條  學院用于對內服務保障的食堂(餐廳)經營權委托管理、實驗室與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的管理分別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學院財務管理辦法》(閩交院財〔20193 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原有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