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學生工作部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

閩交院學〔202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福建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職業(yè)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閩教學〔2019〕23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7〕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殹⒌诙W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金額如有調整,按最新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未受到紀律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在校期間成績優(yōu)異,沒有不及格科目,且在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上一學年綜合考評成績和學業(yè)成績排名均在同年級、同專業(yè)前10%的校學生一等獎學金獲得者,如其中一項排名未進入前10%,但均在30%以內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chuàng)造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yōu)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申請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學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薦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綜合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落實情況和學生總數,確定各二級學院的推薦名額。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實行公開申報、差額或等額推薦。

第八條  評審程序

(一)宣傳發(fā)動(9月上旬):各二級學院要通過會議傳達、文件張貼等形式,廣泛宣傳,讓所有學生了解該項獎學金的目的、意義及具體要求。

(二)學生申請(9月中旬):符合條件的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

(三)二級學院推薦(9月下旬):經班級評議后,各二級學院按照評審要求,嚴格把關,提出初評名單并向全院師生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姓名、班級、金額及舉報電話、聯系人)。公示無異議后,將《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附件2)報送學生工作部(處)。

(四)學院審核(十月上旬):學生工作部(處)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經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提出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姓名、班級、金額及舉報電話、聯系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五)公布表彰:評審結果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統(tǒng)一報教育部審批。學校根據教育部審定后下達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九條  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國家獎學金發(fā)放,同時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條  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工作人員因弄虛作假或失職而導致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責任。學生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而獲得獎學金的,學校將追回獎學金及證書,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當事者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發(fā)揮國家獎學金的教育、激勵功能。

第五章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