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學生工作部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以及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等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管理處、教務處、紀檢監(jiān)察審計處、安全管理辦公室、團委、校學生會等部門或團體的負責人以及法律顧問、相關系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和學生代表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學生管理處,受理學生的申訴事項。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能: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就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查或聽證;

(三)作出處理建議或決定。

 

第三章  處理申訴的工作程序

第七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或聽證、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等環(huán)節(jié)組成,依次進行。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學生對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或認為重大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可以附帶提出聽證要求;

(二)提出申訴(包括同時提出聽證)要求的學生必須提供書面申請,寫明申訴的理由及要求,直接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在申訴處理委員會未作出申訴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四)若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出申訴申請的,視其同意學校的處理意見,申訴處理委員會將不再受理其申訴。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由本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因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訴申請的,可采取掛號郵寄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申訴申請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申訴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聯(lián)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五)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六)本人簽名。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受理學生申訴:

(一)申訴人認為學校原決定適用規(guī)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作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五)其他按照規(guī)定應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述。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qū)別不同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提出申訴的,根據是否符合申訴受理條件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二)對于同時申請聽證的,根據是否符合聽證受理條件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若允許聽證,則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形式。

(三)對于申訴(或聽證)申請未說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面核查、召開會議或聽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的書面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若舉行聽證,由學生違紀處理部門提供學生違紀的事實、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并將這一過程制作成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會,方為有效。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復議結論進行表決。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票數(shù)達應參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復查結論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十五條 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相關部門或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一)對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委托學生管理處重新研究決定;

(二)對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分管領導重新研究決定;

(三)對原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或退學、取消入學資格等處理決定作出變更、撤銷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院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對申訴的最終處理決定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送達申訴人。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或已離校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如對原處理決定有變更或撤銷的,應附上變更或撤銷的正式文件。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在申訴和處理期間,原處分和處理決定繼續(xù)有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每起違紀事件申訴或聽證次數(shù)限為1次。

第二十條   校內其他類別學生的申訴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